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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定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法務部廉政署製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1份(如附件),請踴躍下載參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政風室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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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9
  • 發布日期: 2022-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