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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警(資)訊-洗錢防制法子法3月1日正式上路 帳戶(號)功能至少5年停、限、關! 全面杜絕人頭帳戶(號)亂象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一、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之2已自112年6月16日起施行
本法第15條之2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號)、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從此再無任何人頭帳戶(號)不受法律規範。

二、受裁處告誡者,帳戶(號)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澈底消弭交付、提供帳戶(號)誘因
本部依據本法第15條之2第6項授權擬具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違反本法第15條之2第1項而受告誡之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號)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之暫停、限制、逕予關閉規定重點如下;
(一)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二)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三)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亦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四)查證期間即得先予暫停帳戶(號)功能,且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期以強力措施大刀闊斧打擊人頭帳戶(號),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極大不便,帳戶(號)自交付瞬間起,再無任何利用價值,澈底消弭交付、提供帳戶(號)之誘因,及根除詐團收購人頭帳戶(號)之動機。

三、本部積極進行跨部會通力合作,精進打詐作為、嚴懲不法
打擊詐騙刻不容緩,本部前已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橫向聯繫整合打詐量能、執行打詐綱領,經警政署積極落實本法第15條之2,迄今已超過1萬2千人受告誡處分。本部將與金管會、警政署確實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強力暫停、限制或關閉帳戶(號)措施,全面杜絕人頭帳戶(號)亂象,守護全民財產,重啟金融秩序新氣象。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2
  • 發布日期: 2024-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