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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府授秘國字第100001319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府授人企字第1010156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府授人企字第10200901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0192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府授人企字第10502870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府授人企字第110002841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府授人企字第1120055903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之國際參與,推動城市(含姊妹市)間實質交流,開展國民外交,特設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審議事項。
(二)本府各處局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項。
(三)本府各處局執行本委員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項。
(四)姊妹市業務活動之統籌協調事項。
(五)協助本府加入國際組織及參與國際會議。
(六)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就副市長或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代表。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
(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
(七)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代表。
(八)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
(九)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
(十)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社會人士若干名。
(十一)其他由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具國際事務專長之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秘書處辦理。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局指派專人擔任聯絡人辦理。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26
  • 發布日期: 2017-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