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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完成投遞或送達投標文件後,開標前是否有補正投標文件的可能性?

一、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採購法第33條第3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是以,開標前是否可補正投標文件,由招標機關依個案訂定之招標文件規定,本權責認定。
二、另工程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釋「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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