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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修法,網紅、直播主廣告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

網路時代來臨,接受資訊的管道不再只有電視、報紙,網紅、直播主儼然成為新的意見領袖,有鑑於此,公平會為了防範網路廣告不實,將網紅、直播主納入規範,若涉廣告不實,將處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廣告主不得有不實廣告,否則公平會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當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屬賣家身分,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幫廠商代言,公平會表示,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是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果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得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公平會特別提醒,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和廠商故意共同做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時,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勿踩廣告不實紅線。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政風室 關心您!

文章摘自:YAHOO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E7%B6%B2%E7%B4%85%E3%80%81%E7%9B%B4%E6%92%AD%E4%B8%BB%E6%B3%A8%E6%84%8F%EF%BC%81%E5%85%AC%E5%B9%B3%E6%9C%83%E4%BF%AE%E6%B3%95%E7%B4%8D%E8%A6%8F%E7%AF%84-%E5%BB%A3%E5%91%8A%E4%B8%8D%E5%AF%A6%E6%9C%80%E9%AB%98%E5%8F%AF%E7%BD%B02500%E8%90%AC-032816645.html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5
  • 發布日期: 2023-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