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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採購,應如何擇定各組別全部或10家以上訂約廠商進行比價?

由機關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平台/商品查詢區,依機關採購需求選擇合適之「分類」,再依次選擇「組別」及「項次」,於指定項次內得標廠商(訂約廠商)達10家以上時,由機關自行擇優挑選10家以上,通知廠商於機關指定時間地點參加現場比價作業。若指定項次內得標廠商未達10家時,機關應選擇同組別不同項次符合機關需求之品項的得標廠商納入,以達10家以上進行比價作業。若需求「組別」中僅有唯一「項次」之品項規格符合機關需求,且該唯一項次內得標廠商未達10家時,得邀請該項次全部得標廠商,視同邀請該「組別」全部得標廠商,進行比價作業,但應於請購單上敘明同組別其他項次規格不符機關需求之理由,一併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