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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比價作業時,是否應逐一核對廠商資格,進行身分比對?

為簡化作業程序,比價作業前不建議再逐一核對廠商身分,但建議可在通知廠商時,請廠商出席現場報價應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授權委託書)並於比減價單上用印,並請決標廠商於比價作業紀錄上簽名用印。機關若擬以更嚴格的審查程序,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3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