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何謂分包及轉包?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所謂「分包」,得標廠商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3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