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並自110年3月8日生效。
本次修正係因保險商品已常見作為儲蓄投資理財工具,惟現行申報人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欄僅需明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即可,資訊透明化程度尚有不足,爰將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七點第四項至第七項有關保險之規範移列至第十八點,並增列規範申報人應申報保險項目內容應含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之資訊,以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立法意旨。
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填表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