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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審閱期 壽險公會提醒落實消保法規範

消保112.3
消保112.3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壽險公會近日發函壽險公司,提醒落實《消保法》規範,應給予足夠、合理的保險審閱期(30天以內),除壽險公司業務員外,也提醒業務往來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共同行銷合作通路,確實執行至少3天的審閱期。

依《消保法》第11條款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以內的合理期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金管會也規定保險商品審閱期至少3日。

不過,壽險業法務專家表示,若審閱期延長10天、甚至達30天以內的上限,不論對消費者或壽險公司都不是好事,因保單審閱期後,還有要保、核保、繳費等流程,中間有空窗期,「誰能保證意外,明天哪個先到?」壽險法務專家並指出,不少保單費率是年齡愈大、保費愈貴,若審閱期限內過生日,年長一歲,保險又得加費。

但另有第一線保險經紀人表示,審閱期長短主要在民眾對契約是否了解,多數保險可在了解後,直接簽署放棄審閱權,對因工作繁忙等問題需較長時間審閱的民眾來說,一旦了解,可自行決定放棄繼續審閱,並非壞事。

富士達保經董事長廖學茂表示,保險審閱期是避免消費者買保險一時衝動,給予審閱的緩衝時間,國內保經代都會配合壽險公司,徹底執行至少3天的審閱期。此外,壽險公司表示,並非所有保單都如此,較簡易、需求及時的旅平險,並無審閱期規範。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政風室關心您

 

文章摘自:YAHOO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4%BF%9D%E5%96%AE%E5%AF%A9%E9%96%B1-%E5%A3%BD%E9%9A%AA%E5%85%AC%E6%9C%83%E6%8F%90%E9%86%92%E8%90%BD%E5%AF%A6%E6%B6%88%E4%BF%9D%E6%B3%95%E8%A6%8F%E7%AF%84-201000080.html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8
  • 發布日期: 2024-0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