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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新聞案件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清潔隊隊員鄭〇〇等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鄭〇〇係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清潔隊垃圾車駕駛,負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之收集、清運及處理等,民眾黃〇〇係〇〇舊貨行之實際負責人。鄭〇〇與黃〇〇均知悉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行為,並知悉若欲使苑裡鎮公所代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依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應先行委託並繳納徵收費用,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自治條例圖利黃〇〇、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先由黃〇〇以〇〇舊貨行名義承包清運廢棄物業務,再由鄭〇〇利用其執行循線收集垃圾、清運廢棄物勤務之機會,在苗栗縣苑裡鎮〇〇〇飲食店周邊,容許黄〇〇及黃〇〇所指示之不知情員工將〇〇舊貨行之事業廢棄物投入該垃圾車,再由鄭〇〇駕駛垃圾車載至垃圾場,致使黃〇〇獲得免向苑裡鎮公所申請並繳交共計新臺幣4萬6,600元規費之不法利益。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鄭〇〇、黃〇〇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鄭〇〇判處免刑,黃〇〇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義務勞務120小時、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檢舉專線:0800-286-586

資料來源:法務廉政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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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4
  • 發布日期: 2024-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