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三民區〇〇里里長蔡〇〇涉犯刑法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發布日期: 113-10-26
蔡〇〇係現任高雄市三民區〇〇里里長,並自民國110年4月至112年3月間,擔任「高雄市三民區〇〇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聘用該活動中心管理員與保管管理基金、管委會印鑑及銀行存摺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〇〇為償還其親屬之私人借貸而有資金需求,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持管委會印鑑、個人私章及管理基金存摺,先後提領現金共新臺幣32 萬元,用以償還債務,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因高雄市三民區公所(下稱三民區公所)查核管理基金收支情形而查悉上情,遂請蔡〇〇提交任內管理基金支用單據,蔡〇〇為證明其侵占上開管理基金後,仍以自有現金支付活動中心管理員翁〇〇薪資,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翁〇〇同意,即偽簽翁〇〇姓名而偽造薪資收據,並交付三民區公所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翁〇〇及三民區公所督導活動中心財物收支之正確性。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蔡〇〇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網站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秘書處政風室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