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財產、物品報廢年限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彙編「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為依據,當財物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時,由使用單位簽請核准報廢(需檢附保管單或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知會總務科及會計室,俟奉核後,原簽再移由總務科辦理財物變賣回收及減帳等相關事宜。
二、奉核准報廢之財物辦理減帳作業,減帳可分物品及財產二類,報廢單及減損單由總務科主管核閱後會會計單位再陳核一層,俟後併入財產增減月報(份數依業務需要)後交會計室及財產管理單位存檔。
三、報廢財物有殘值部分,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已報廢財產網路拍賣作業手冊」優先公開刊載「臺北惜物網」進行網路拍賣,經2次流標之報廢品可改以公開標售並將售得價款解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