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不可領回,依工程會89.5.25(89)工程企字第89013455號函釋「已投遞或親自送達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
二、例外可領回,需符合工程會96.3.2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釋「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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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完成投遞或送達投標文件後,開標前是否有取回標單的可能性?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3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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