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36點第6款規定,凡經本府分辦之文件,機關收文人員認為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範圍者,應簽註意見送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章後,於工作時間八小時內退回本府總收文人員改分。 二、申請公文改分陳核單請至本處網頁/業務資訊/業務項目/文書與檔案管理/收發公文專區/申請公文改分陳核單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