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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一、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業經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發布,並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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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09
  • 發布日期: 2026-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