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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可申請檔案應用?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之規定,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人如下: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法申請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13
  • 發布日期: 2020-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