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之規定,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人如下: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