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款所列情形者,本處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3.任何檔案皆不允許攜離本處檔案應用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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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散已裝完成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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