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案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
壹、案情概述
00區公所農業課公務員楊步棋,渠係負責審核農用許可相關之業務。100年2月10日晚上與國小同學李巧巧到知名餐廳用餐,巧遇承包該公所路樹俢剪廠商李爾郁,雙方互打招呼後,逕自回座用餐。當日楊員與同學消費額共計1,100元,孰料結帳時發現廠商李爾郁已代為結帳並先行離去,致公務員楊員不及拒絕收受。翌日,楊員至公所上班後,即立刻報告其區長,並知會公所政風室,完成登錄,並於2月12日將1,100元歸還廠商李爾郁。
貳、研析
本案中公務員楊步棋因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極為瞭解並恪遵該規範,於發現廠商代為結帳後,即立刻報告其長官,並知會該所政風室,完成拒收餽贈登錄,故能免責,茲分述如下:
一、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二點第二項又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本案路樹俢剪廠商李爾郁,因與公所已訂立路樹俢剪承攬之業務關係,應為前揭規定之關係人,蓋公務員楊步棋對於廠商李爾郁代為結帳不得接受。
二、又本規範第七點但書規定,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則不在此限,亦即例外可以參加飲宴。而本案公務員楊步棋係與國小同學李巧巧一起用餐,並非參加上開情形之飲宴,並不適用例外規定,故應予拒絕,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小結:本案中公務員楊步棋因飲宴而受廠商代為付款,雖非事前接受邀請飲宴應酬,惟廠商李爾郁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之不得參加飲宴應酬之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且確有為楊步棋飲宴付款事實,因此基於維護公務廉潔自持形象,對於不及退還之帳款,應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並將代付金額退回,才得以免責。
參、結語
公務員對於廠商之邀宴,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皆應謹守分際,予以拒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遇有邀宴,應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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