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各場地係以供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原則,但本府各機關、學校無使用需求時,得供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及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申請使用。依據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場地使用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惠中樓一樓中庭、文心樓一樓中庭及四樓集會堂川堂: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
(二)府前廣場、一樓中央區挑高川堂、府後廣場及其他指定之場地: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及符合活動目的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等活動。
二、 申請使用場地者,倘須預約登記應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以電話或臨櫃方式申請,並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以郵遞或臨櫃方式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者,其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經本府各機關同意擔任共同主辦、合辦或協辦之活動申請場地使用者,並應檢附本府各機關核准之公文影本。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應備文件。
三、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處核准者,應繳交場地使用各項費用、保證金,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但本府各機關、學校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不含受託申請者)免繳納各項費用、保證金及電力使用費。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備文擔任活動協辦單位者,各項費用及電力使用費依收費基準減半收取,保證金全額收取。
四、如有疑義請向秘書處廳舍管理科洽詢,總機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