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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工友(含技工、駕駛)退休後之職缺,是否可辦理新僱事宜?

一、依據行政院95年11月29日院授人地字第0950064812號函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各地方機關員額成長,應以貫徹本院精簡員額政策為前提,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不含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等一般行政機關,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範,就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以總員額管制。(二)其餘各地方立法機關、各地方政府所屬醫院、學校及警察、消防機關等以及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等各類人員,其員額配置事宜均依所適用之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二、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910025483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自上開院函發布之日起,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補;至未達「工友員額設置標準」之機關學校,如確因業務特殊需要,擬進用工友者,則需專案報院同意後,由其他機關學校之超額工友,以連人帶缺方式進行移撥。次查行政院民國94年10月11日院授人企字第0940065246號函規定略以,為貫徹政府員額精簡政策,對於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制,仍依相關規定賡續列管出缺不補,不得新僱。是以,基於政府一體性及考量財政負擔,地方機關學校工友員額之核定及進用,依照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超額工友處理原則」(前開規定已整併為「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及上開院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配合上開之政策,目前仍以「員額零成長」為原則辦理,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職缺以調整移撥或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友人力替代方案」辦理,不予新僱。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2
  • 發布日期: 2024-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