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對已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對已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