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皆適用(公營事業及學校除外;如屬代辦採購,以洽辦機關認定ASTEP適用)。二、「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112-113年依我國貨幣換算之門檻金額:財物與勞務案件,為20萬特別提款權(SDR)約新臺幣798萬元;工程案件為500萬特別提款權(SDR)約新臺幣1億9,96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