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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是否一定要辦理公開招標?

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10點第2項至第4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一次訂購總金額或單一品項訂購達公告金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22條規定辦理。各機關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必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辦理之原因,並檢附市價佐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另各機關應善盡訪、詢價責任,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填報並暫停訂購該商品。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