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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為何?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四、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上開規定。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22
  • 發布日期: 2020-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