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所謂「分包」,得標廠商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