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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是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之適用?

一、工程會103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241010號函文說明,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前揭規定之適用,並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機關辦理採購(不限金額)應於契約成立前查察廠商有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另機關如於契約成立後發現廠商於契約成立前有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承辦採購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時,應至政府採購網查詢欲辦理採購之廠商是否遭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俟確認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後始得辦理小額採購。
三、操作流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廠商相關」>「拒絕往來廠商」。
四、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應避免發生如工程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7號函示之錯誤態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1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