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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廠商是否得為拒絕往來廠商?

一、工程會於103年9月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300241010 號函知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情形。意即「分包廠商」不得為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各機關應至政府採購網查詢分包廠商是否遭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俟確認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後始得同意該採購之分包。
二、簡言之,除有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所列情形,並經上級機關核准外,該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另依工程會111年8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2921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包括分包廠商,非以得標廠商為限。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點閱次數: 7347